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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亮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新昌县财政局财政行政管理(财政)管辖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浙06行辖319号 原告浙江亮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新昌县财政局财政行政管理行政受理一案,原告提出异地管辖请求,新昌县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依法、**审理此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建 审判员  蒋 瑛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