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同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与***、湘西同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3123民初500号

原告:***,男,1972年6月2日出生,苗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住湖南省凤凰县。

被告:***,男,1991年8月29日出生,苗族,湖南省吉首市人,住湖南省吉首市。

被告:湘西同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乾州狮子村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1MA4L4G7P8X。

法定代表人:龙文文,系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柏,湖南曲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中心支公司,住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乾州办事处人民南路(大坡公园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0666331615K。

法定代表人:李燕,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系该公司理赔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湘西同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决定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湘西同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吴云海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欧晓英

书 记 员 向世萍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