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同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3123民初88号
原告:***,男,1972年6月2日出生,苗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住湖南省凤凰县。
被告:***,男,1991年8月29日出生,苗族,湖南省吉首市人,住湖南省吉首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09307208。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平安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
被告:湘西同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1MA4G7P8X。
住所:湖南省吉首市乾州狮子;'>住所:湖南省吉首市乾州狮子村**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龙文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同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决定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同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吴云海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欧晓英
书记员吴海军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