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鄂0881执686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岸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香港路32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300156285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钟祥普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经济开发区王家湾三组(阳春大街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052640026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武汉岸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钟祥普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网络和传统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审判员**
审判员孔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