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881民初2070号
原告:***,女,1964年7月16日,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公民身份号码630104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汉武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汉武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香港路32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300156285J。
法定代表人:余家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其颐,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镍,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楚商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开发区***三组(阳春大街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055443546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楚商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需要对工程量及价款进行评估等原因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