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岸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881民初2070号 原告:***,女,1964年7月16日,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公民身份号码630104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汉武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汉武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香港路32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300156285J。 法定代表人:余家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其颐,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镍,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楚商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开发区***三组(阳春大街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055443546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楚商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需要对工程量及价款进行评估等原因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