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81民初2070号之一
原告:***,女,196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公民身份号码63010419********。
被告:***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香港路32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300156285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楚商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开发区***三组(阳春大街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055443546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楚商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楚商工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无法联系,经本院通知后也不领取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