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岸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81民初2070号之一 原告:***,女,196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公民身份号码63010419********。 被告:***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香港路32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300156285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楚商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开发区***三组(阳春大街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055443546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楚商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楚商工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无法联系,经本院通知后也不领取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