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岸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商工业发展有限公司、某某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8民终13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开发区***三组(阳春大街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055443546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后湖街道温馨路31号幸福时代四期(A-4地块)B栋/**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300156285J。 法定代表人:余家魁。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商工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人民法院(2023)鄂0881民初17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未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预交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司法救助。**市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于2023年8月2向***送达了《上诉费缴纳通知单》,要求***按照通知规定的情形及期限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806元。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在通知指定期限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当事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向 芬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