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岸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叶某、武汉岸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0106民初21607号 原告:叶某,女,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岸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金龙横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5787044425。 负责人:***。 被告:武汉岸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后湖街道温馨路31号幸福时代四期(A-4地块)B栋/单元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300156285J。 法定代表人:***。 原告叶某与被告武汉岸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岸房公司海南分公司)、武汉岸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岸房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叶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120000元及逾期付款导致的资金占用损失(计算方式:以本金12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0日起,按同期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10月21日为10570元);2.请求判令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2年4月1日,原告与被告岸房公司海南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原告自2012年4月1日起入职被告处担任会计一职,工资为4500元每月。此后,原告一直在被告处工作,但自2019年2月起,被告开始拖欠原告工资,截至2024年5月,被告共拖欠原告工资100000。此外,2022年4月27日,案外人周某向原告出具声明,载明“同意从工程款扣减20000元给叶某,还清***借款”。2022年5月10日,被告岸房公司海南分公司向原告确认拖欠原告120000元。依据合同约定,“甲方每月以货币或转账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15日前发放”,现因被告岸房公司海南分公司拖欠原告工资,故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15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之规定,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不胜感激。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原告叶某与被告岸房公司海南分公司、岸房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2024)琼0106民初20374号】,本院已于2024年11月8日立案,该案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与本案均相同。因此,本案应属于重复起诉,依照上述规定,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叶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