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爱尼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爱尼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07执301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无为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秋东,安徽方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礼洁,安徽方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爱尼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鸠江经济开发区**百旺路**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MA2NOTLK8U。
法定代表人:赵姣姣,总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执行被执行人安徽爱尼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皖0207民初2991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
2、本院自2020年11月3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根据反馈结果,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有余额的账户,扣划3082元,优先抵作执行费。经查询,被执行人在芜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在诉讼保全阶段,已在中建一局集团发展有限公司送达扣留被执行人工程款的裁定,协助单位表示暂不具备协助条件,无法协助。此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案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0207民初29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雄
审判员 陈旭东
审判员 梅根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何伟
书记员朱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