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02执581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皖江财富广场A1、A2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849391573Y。
负责人:高力平,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梅,安徽申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爱尼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鸠江经济开发区北区百旺路12号办公楼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MA2N0TLK8U。
被执行人:赵姣姣,女,1990年0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鸠江经济开发区北区百旺路12号办公楼309室。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安徽爱尼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姣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安徽爱尼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姣姣一直未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809165.85元并承担执行费10492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
1、本案立案后,经本院邮寄送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后,网络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告知书;
2、多次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网络银行、保险、工商等信息进行查询,其部分银行账户已被鸠江区法院冻结,我院轮候冻结该部分账户,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
3、多次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不动产、公积金等信息进行查询,暂未发现具有处置价值财产可供执行。
4、根据“智慧芜湖”平台显示,2021年12月10日,执行人员至被执行人安徽爱尼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鸠江经济开发区北区百旺路12号办公楼309室进行线下调查,未找到此公司;2021年12月10日,执行人员至被执行人赵姣姣户籍地鸠江区,未找到被执行人,未发现有效财产线索;
5、已向被执行人下达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公开;
6、2021年12月14日,执行人员与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委托代理人王梅进行终本约谈,并告知上述执行事项,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安徽爱尼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姣姣目前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潘井东
执行员 束 丽
执行员 王 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丁 烨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02执581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皖江财富广场A1、A2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849391573Y。
负责人:高力平,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梅,安徽申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爱尼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鸠江经济开发区北区百旺路12号办公楼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MA2N0TLK8U。
被执行人:赵姣姣,女,1990年0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鸠江经济开发区北区百旺路12号办公楼309室。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安徽爱尼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姣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安徽爱尼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姣姣一直未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809165.85元并承担执行费10492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
1、本案立案后,经本院邮寄送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后,网络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告知书;
2、多次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网络银行、保险、工商等信息进行查询,其部分银行账户已被鸠江区法院冻结,我院轮候冻结该部分账户,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
3、多次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不动产、公积金等信息进行查询,暂未发现具有处置价值财产可供执行。
4、根据“智慧芜湖”平台显示,2021年12月10日,执行人员至被执行人安徽爱尼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鸠江经济开发区北区百旺路12号办公楼309室进行线下调查,未找到此公司;2021年12月10日,执行人员至被执行人赵姣姣户籍地鸠江区,未找到被执行人,未发现有效财产线索;
5、已向被执行人下达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公开;
6、2021年12月14日,执行人员与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委托代理人王梅进行终本约谈,并告知上述执行事项,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安徽爱尼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姣姣目前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潘井东
执行员 束 丽
执行员 王 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丁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