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07执39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皖江财富广场A1、A2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849391573Y(1-1)。
负责人:高力平,行长。
被执行人:安徽爱尼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沈巷镇鸠江经济开发区北区百旺路12号办公楼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MA2N0TLK8K。
法定代表人:赵姣姣,总经理。
被执行人:赵姣姣,女,199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执行被执行人安徽爱尼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姣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1)皖0207民初2521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1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
2、本院自2021年11月17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根据反馈结果,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余额的账户。经查询,被执行人在芜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案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207民初25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雄
审 判 员 陈旭东
审 判 员 梅根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何 伟
书 记 员 朱 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