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02执2175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鼓楼区大业建筑工**,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幕府山绿缤纷商业广场8幢42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106MA1PWR8008。
法定代表人:刘怀富。
委托代理人:周钦,北京市竞天公诚(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心宇,北京市竞天公诚(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爱尼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鸠江区沈巷鸠江经济开发区北区百旺路12号办公楼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MA2N0TLK8U。
法定代表人:赵姣姣。
被执行人:***,男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南京市鼓楼区大业建筑工**与安徽爱尼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202民初3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3387845.19元,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3627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2021年4月27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安徽爱尼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场送达,查找无该公司予以公告送达,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义务;
2、2021年4月2日、5月12日、8月5日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网络银行、车辆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存款、证券、网络银行、车辆信息登记;
3、2021年5月26日本院前往芜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登记;
4、2021年7月29日本院提取被执行人***执行款78969元,缴纳执行费余款退还申请执行人;
5、2021年7月29日本院要求中建一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务部协助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安徽爱尼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徽芜湖皖南急救中心项目工程款,因工程尚未结束暂无法提取;
6、2021年4月27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7、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均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8、因申请执行人在外地,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上述执行情况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丁曲梅
执行员 孙 军
执行员 钱 萍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