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爱尼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爱尼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07执30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无为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秋东,安徽方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礼洁,安徽方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爱尼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鸠江经济开发区**百旺路**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MA2NOTLK8U。
法定代表人:赵姣姣,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20)皖0207民初29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爱尼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旭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何伟
书记员朱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