绘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绘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06民初2398号
原告:绘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告:**,男,196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告:***,男,197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原告绘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绘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绘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绘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93元,由原告绘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娟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