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

太原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与山西海内外(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7民初498号
原告:太原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双塔西街268号1-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西海内外(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北大街182号B座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海内外(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原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原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00元减半收取6650元,由原告太原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宏军
 
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