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491民初17653号
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西路2号院1号楼文心华策国际影视交流中心北翼7层(A2-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太原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双塔西街268号1-4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佳韵社公司)与被告太原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有线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
西安佳韵社公司诉称,2019年1月16日,原告通过公证方式固定了被告在其运营“太原有线手机APP(ios端)”通过信息网络,非法向公众提供《平凡岁月》(以下简称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的证据。经原告审查确认,该涉案作品是原告拥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原告从未授权被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涉案作品。涉案作品由原告花费巨大人力、物力和财力获取,被告这一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且被告的侵权行为涉及面广、危害大。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停止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业务;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100000元人民币;3.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太原有线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本案中,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都在太原市迎泽区,被告住所地也在太原市迎泽区。综上,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对于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作出了进一步的补充性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的第一审案件。本案中,根据西安佳韵社公司诉称,本案的被诉侵权行为系太原有线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太原有线手机APP(ios端)”中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及下载服务,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故本案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关于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规定。西安佳韵社公司作为主张被侵权的一方,其住所地可以视为本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根据西安佳韵社公司向本院提供的(2019)京73民辖终201号民事裁定书显示:2019年5月1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西路2号院1号楼文心华策国际影视交流中心北翼7层(A2-7)进行调查,发现该办公地点悬挂有“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标牌。经与该办公地点工作人员询问,该工作人员认可该地址为西安佳韵社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部门及管理人员均在此地办公。经现场检查,西安佳韵社公司的公章及财务账簿均存放于该办公地址。据此,本院认定西安佳韵社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因此,西安佳韵社公司选择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太原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太原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伊然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