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491民初17653号
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行政商务中心荣华国际大厦1幢一单元11008号。
法定代表人:蒋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思浩,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双塔西街268号1-4层。
法定代表人:陈晓红。
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伊 然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郭锦琛
书 记 员 高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