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491民初22638号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耿晓华,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莉敏,浙江文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漪汾街2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芬祥,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慧,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与被告太原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有线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爱奇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莉敏与被告太原有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芬祥、王晓慧通过本院电子诉讼平台在线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爱奇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太原有线公司立即停止对爱奇艺公司著作权的侵害,停止在太原有线电视“回放”专区提供《红海行动》(以下简称涉案影片)的在线点播业务;2.太原有线公司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194 000元,以及合理费用6000元,其中包括律师费5000元及公证费1000元,共计20万元。事实和理由:
1.作品名称(作品类型):《红海行动》(电影作品)。
2.简述侵权行为:太原有线公司未经爱奇艺公司许可擅自在其运营的太原有线电视“回放”专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涉案影片的在线点播服务。
3.侵害的权利类型:信息网络传播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作品著作权归属情况
1.作品署名情况:博纳影视娱乐有限公司为本影片版权法及其他法律条例下之作者,并保留所有有关权利。
2.作品转让或许可使用情况:
爱奇艺公司经原始权利人转授权,独占专有获得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制止侵权和转授权权利,授权期限为自2018年4月30日起至2023年4月29日止,授权区域为中国大陆地区(不含港、澳、台)。
以上事实,有署名截图、授权书、公证书在案佐证。
二、被诉侵权行为具体情况
1.被诉具体侵权行为:
取证的方式:公证取证,《(2019)晋并北证民字第948号公证书》。
取证过程:2018年12月25日,公证员熊雅琴与公证处公证人员严云云以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胡莉敏来到太原市小店区王村南街体委高层801号房,公证处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胡莉敏通过太原有线公司安装的“九联科技”高清交互性机顶盒播放电影、电视剧的操作过程及内容进行了现场拍摄,具体过程如下:检查现场设备后打开电视机、“九联科技”高清交互性机顶盒,然后开机并系统初始化,之后进入太原有线电视界面,打开主菜单,点击“回放”,选择12月23日中央六套高清,便可回放涉案影片。
侵权行为:2018年12月25日,太原有线公司未经爱奇艺公司许可擅自在其运营的太原有线电视“回放”专区向公众提供涉案影片的回放服务,使公众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能够获取涉案影片。
使用情况:全集使用。
2.取证作品的数量:5部。
3.被告使用的作品与涉案影片是否相同:是。
4.被诉侵权作品是否删除:无证据表明已经删除。
对此,太原有线公司认为其所提供的回放节目是对电视频道播放内容整体的二次播放,包括所有广告,并未对其进行任何的调整、变更或修改;回放节目采用的是传统的DVB数字电视传输技术,并非交互式网络电视技术,回放节目无需依赖互联网,只通过机顶盒提供信号;且仅限于200家左右的有线电视用户,并非所有的社会公众,回放期限也仅有7天,其本质上还是广播行为,没有侵害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以上事实,有公证书、百度百科网页截图、业务受理单、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三、与原告诉讼请求相关的事实
1.经济损失
计算标准:法定赔偿。
计算依据:涉案影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被列入国家版权局2018年度第三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曾多次获奖,票房较高,并且在爱奇艺平台为VIP会员付费观看,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
2.合理开支
律师费:5000元,无律师服务合同及发票。
公证费:1000元,无发票。
对此,太原有线公司认为提供回放服务的机顶盒属于老旧产品,用户少,回放画面较差,且涉案影片已过热播期,爱奇艺公司损失较少,故认为爱奇艺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
以上事实,有国家版权局预警名单、百度百科截图、中国票房网页截图、爱奇艺网站截图、机顶盒照片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爱奇艺公司提供了涉案影片署名截图及授权书等文件,其取得授权的链条完整,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爱奇艺公司在授权区域及授权期间内享有涉案影片的专有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针对太原有线公司的行为是否侵害了爱奇艺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问题,太原有线公司主张其行为落入广播权的调整范围,并不构成对爱奇艺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区别在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具有“交互性”,即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而广播权不具有这样的特征。根据(2019)晋并北证民字第948号公证书中涉案影片的播放情况可以看出,在回看服务期内,用户可以按照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涉案影片,被诉行为落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故太原有线公司在回看服务期内向公众提供涉案影片的播放服务构成对爱奇艺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针对爱奇艺公司主张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关于经济损失,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影片的知名度、太原有线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传播范围、回看模式的特点等因素,对经济损失数额予以酌定。关于合理开支,由于爱奇艺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及公证费未提交证据证明实际支出费用,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太原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提供涉案电影作品《红海行动》的在线播放服务;
二、太原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3 000元;
三、驳回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已交纳),由太原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负担3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刘更超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李绪青
书 记 员 王越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