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09民初1677号
原告:成都**电子高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1,四川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2,四川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原告成都**电子高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太原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成都**电子高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电子高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太原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债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电子高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71元由原告成都**电子高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 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邢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