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太原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491民初37461号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11层1101号。
法定代表人:耿晓华,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莉敏,浙江文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双塔西街268号1-4层。
法定代表人:李建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芬祥,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与被告太原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有线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爱奇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莉敏,被告太原有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芬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爱奇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立即停止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停止在太原有线电视“回放”专区提供作品《延禧攻略》(以下简称“涉案作品”)的在线点播业务;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94 000元,以及合理费用6000元(包括律师费5000元及公证费1000元),以上合计300 000元。原告当庭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将涉案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了本案原告,授权期限为2018年7月19日至2028年7月18日,因此原告主体适格,有权提起本次维权诉讼。原告于2018年12月25日通过公证的方式固定证据,证明被告在其运营的太原有线电视“回放”专区,未经原告授权,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在线点播服务,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权,且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延禧攻略》是由惠楷栋执导,秦岚、佘诗曼、聂远、吴谨言等主演的古代宫廷题材电视剧,讲述了清朝宫女魏璎珞在富察皇后的帮助下,一步步成长为正直坚强的宫廷女官,并且与乾隆相知相许共渡难关,成为襄助乾隆盛世的令贵妃的故事,于2018年7月19日爱奇艺全网独播。该剧一经播出便获得了火爆的收视率,且截止2018年8月,涉案作品在新浪微博上的阅读量已高达91.9亿;占电视剧榜单首页-百度搜索的古装首位,且搜索指数达370224;在爱奇艺视频上的播放量突破100亿大关,达105亿的数值,一举打破了当年全网电视剧的播放记录,无疑成为当年最为火爆的国产大剧,市场价值极高。涉案作品是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制作的影视作品,被告的侵权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巨大的损失。
被告太原有线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提供的回放节目是对某电视频道播放所有内容整体的二次播放,包括所有广告,并未对其进行任何的调整、变更或修改;采用的是传统的DVB数字电视传输技术,传输的是卫视频道信号;且仅限于200家左右的有线电视用户,并非所有的社会公众,回放期限也仅有7天,其本质上还是广播行为,没有侵害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诉请金额不具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回放业务为附赠业务,订购含有回放业务套餐的用户本来就少(200户左右),加之回放画面质量差,而且回放时已过热播期,回放期限又只有7天,最终估计除了公证的时候播放过一次,可能根本就再没有其他人通过回放业务观看过该作品。涉案作品被人民日报、北京日报等主流媒体点名批评,涉作品在社会上亦产生了负面影响,各大卫视对于宫斗题材的作品亦采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涉案作品的权属情况
2018年7月6日,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向申报机构欢娱公司颁发(浙)剧审字(2018)第016号《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许可证载明的剧目名称为延禧攻略,长度为70集。
《延禧攻略》片尾显示该剧全球版权归欢娱公司、上海瑆玥影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瑆玥公司)所有。2018年4月4日,瑆玥公司向欢娱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欢娱公司在全球范围内享有电视剧《延禧攻略》的一切发行、招商及独立维权的权利,发行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平台发行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音像制品、新媒体发行权及其他已知的、未知的及在发行期限内新出现的发行方式等,授权性质为独家(含转授权及维权)。
爱奇艺公司与欢娱公司签订《独家许可使用协议》,并由欢娱公司向爱奇艺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爱奇艺公司享有电视剧《延禧攻略》全球范围内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广播权、独家广告经营权及收益权、独家进行维权的权利,以及上述权利的转授权,授权期限为自授权作品在被授权人平台上线之日起10年。
涉案电视剧一经播出,获得了较高的播放量,据网易娱乐的报道,截至2018年8月30日该剧全网播放量超过150亿,且该剧荣获2018年最佳电视剧、2018年度热剧、年度影响力网络剧等多项荣誉。
二、原告主张侵权的情况
原告提交(2019)晋并北证民字第948号公证书,显示2018年12月25日,公证员熊雅琴与公证处公证人员严云云以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胡莉敏来到太原市小店区王村南街体委高层801号房,公证处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胡莉敏通过太原有线公司安装的“九联科技”高清交互性机顶盒播放电影、电视剧的操作过程及内容进行了现场拍摄,具体过程如下:检查现场设备后打开电视机、“九联科技”高清交互性机顶盒,然后开机并系统初始化,之后进入太原有线电视界面,打开主菜单,点击“回放”,选择12月24日“东方卫视高清(太原)”,便可回放涉案作品。
庭审中,原告陈述取证中涉案平台展示了涉案剧集共33集,随机播放了13集,根据回放的规律,原告认为被告对涉案剧集整部实施了侵权行为。
三、其他证据
原告提交百度百科、新闻报道、新浪微博、视频网站等等网页截屏,拟证明涉案作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影响力与商业价值。
被告提交人民网文章《人民日报谈:“爽点”发挥至极》,人民日报评:精品不止于话题,“爆款”也不应止于“爽点”。只有“于心上用功”创作出来的文艺作品才分享能让观众关注生活内涵、获得艺术滋养、提升人生境界。
被告提交北京日报客户端微博:#【《延禧攻略》《如懿传》等宫廷剧霸屏,五大负面影响不容小觑】。
以上事实,有网页截图、公证书等及当事人陈述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爱奇艺公司提供了涉案影片署名截图及授权书等文件,其取得授权的链条完整,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爱奇艺公司在授权区域及授权期间内享有涉案影片的专有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针对太原有线公司的行为是否侵害了爱奇艺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公证书中涉案影片的播放情况可以看出,在回看服务期内,用户可以按照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涉案影片,被诉行为落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故太原有线公司在回看服务期内向公众提供涉案影片的播放服务构成对爱奇艺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现原告向被告主张侵权责任,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关于停止侵权的诉请,原告已经撤回,本院不再处理。针对爱奇艺公司主张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关于经济损失,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影片的知名度、太原有线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传播范围、回看模式的特点等因素,对经济损失数额予以酌定。关于合理开支,由于爱奇艺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及公证费未提交证据证明实际支出费用,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十条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太原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 0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400元(已交纳),由被告太原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张 倩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柴榕翔
书  记  员   张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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