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381执1326号之五
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3032096544436,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沁园路。
本院在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0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5100××××7223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11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俊贤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