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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多尔木业有限公司、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503民初2325号 原告:***多尔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多尔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多尔木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多尔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多尔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4元,减半收取计352元,由***多尔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