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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德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681民初74号 原告:山东德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黄山街道办事处新城中央21号楼1**23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MA3P2N6QX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环周(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环周(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沁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3209654443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德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山东德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享有的权利,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德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6元,由原告山东德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