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荣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申信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成都市荣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12民初6154号之一
原告四川申信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荣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原告四川申信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申信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申信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76.5元,诉讼保全费2004元,共计4880.5元,由原告四川申信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小明
书记员  陈沁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