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建卓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东中建卓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健健身集团有限公司武汉菱角湖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3民初4924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晶,湖北九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杰,湖北九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中建卓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华能路38号汇能大厦20层2008、2009、2010、2011、2012室。
法定代表人:王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德美,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健健身集团有限公司武汉菱角湖店,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5号武汉菱角湖万达广场A区A栋3层。
法定代表人:任庆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杰,男,法务经理。
原告**诉被告山东中建卓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健健身集团有限公司武汉菱角湖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魏 晋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索一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