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建卓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山东卓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泓海咨询有限公司、青岛泓海投资有限公司崂山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2民初1103号
原告:山东卓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法定代表人:王峰,职务:经理。
被告:青岛泓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于慧,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青岛泓海投资有限公司崂山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负责人:杨振清。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卓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泓海咨询有限公司、青岛泓海投资有限公司崂山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卓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卓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山东卓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刘 佳
审判员 王 敏
审判员 徐春雷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宫文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