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建卓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卓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民辖终3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卓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上诉人山东卓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18)苏0213民初15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查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与卓某装饰双方签订了《劳务分包协议》,卓某装饰将承包的无锡市南长区(现因行政区划调整,变更为梁溪区)清名路与清扬路交口处恒威大厦地下一层的银座健身无锡店装修工程分包给***施工。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当由工程施工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有管辖权。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驳回卓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卓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原告就被告的诉讼管辖原则,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工程位于无锡市梁溪区清名路与清扬路交口处恒威大厦内,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卓某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