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2021民初2146号
原告:四川雄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县岳阳镇柠都大道142号一幢301号。
法定代表人:左庆,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建华,四川普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鑫博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渠县渠江镇环城路6-7号县政府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王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县誉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县岳阳镇奎南巷1号1幢1单元1层5号。
法定代表人:袁文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四川雄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鑫博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县誉府置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2021年6月15日,原告四川雄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雄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雄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18元,减半收取计2059元,由原告四川雄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 石 勇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礼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