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博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重庆中弘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鑫博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02民初10473号
申请人:重庆中弘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法定代表人:付小林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慧,重庆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鑫博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
法定代表人:王娜,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重庆中弘木业有限公司诉四川鑫博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中弘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四川鑫博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74627.5元的财产。重庆中弘木业有限公司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保函作为财产保全担保。为使案件审结后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四川鑫博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74627.5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为其过户、转移、设立权利负担等妨碍执行的行为。
案件申请费3893元,由申请人重庆中弘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陈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