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球物理化学勘查院

原告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七地质大队与被告山西省地球物理化学勘查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802民初4862号
原告: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七地质大队。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大队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和营,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省地球物理化学勘查院。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先革,山西庆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七地质大队与被告山西省地球物理化学勘查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12月28日将原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838347元及利息,变更为: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0000元。并于当日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七地质大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七地质大队负担。原告实际交纳案件受理费12183元,应退还原告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七地质大队12158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