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上鸿建设有限公司

东莞市翔富混凝土有限公司、广东上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3民初22860号
原告:东莞市翔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西城张坑工业区昌鸿四路9号。
法定代表人:刘意恺。
委托代理人:曾曦,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艺璇,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上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下岭贝村振兴巷41号101铺。
法定代表人:笪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翔富混泥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上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内未预交诉讼费且原告于2021年10月19日以已经与被告广东上鸿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上鸿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观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罗敏娟李淑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