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尔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汇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鲁尔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济南汉美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武媛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427民初1082号
原告: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夏津县崔公街北侧、锦纺街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汇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夏津县北城街道办事处李楼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山东鲁尔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蓝翔路15号时代总部基地一期第二部分六区8号楼6-29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济南汉美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十西路长清区南路西。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
被告:武媛媛,女,198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原告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夏津农商行)与被告山东汇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英公司)、山东鲁尔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尔亚公司)、济南汉美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美公司)、**、武媛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济南汉美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张静
人民陪审员*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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