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323民初108号
原告:***,男,195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湖北裕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江环锦洲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卧龙墨水湖边1号地块G-5幢1-2层(11)商-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551968907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尚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武汉江环锦洲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汉江环锦洲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武汉江环锦洲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武汉江环锦洲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李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