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华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221民初789号
原告:***,男,196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金龙,永吉县口前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永吉县。
被告: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遵义东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宽。
被告:吉林华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遵义西路鹏程一区3号楼8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逄孟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华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元,由***负担。
审判员袁庆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