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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吉化集团某某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221民初774号 原告:**,男,1963年4月4日出生,住**省永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永吉县口前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5年2月1日出生,住**省永吉县。 被告:吉化集团**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省**市龙潭区遵义东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被告:**华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市龙潭区遵义西***一区3号楼8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吉化集团**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华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3元,由**负担。 审判员 冯 倩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