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221民初774号
原告:**,男,1963年4月4日出生,住**省永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永吉县口前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5年2月1日出生,住**省永吉县。
被告:吉化集团**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省**市龙潭区遵义东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被告:**华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市龙潭区遵义西***一区3号楼8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吉化集团**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华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3元,由**负担。
审判员 冯 倩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