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3民初9581号
原告:***,女,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告: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普利街10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并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审判员 宫淑英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