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214执恢87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华之文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中城路172号,组织机构代码:7875556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西张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西张社区。
申请执行人青岛华之文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西张社区居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08)城商初字第9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应付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08)城商初字第9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霞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慕宗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