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华之文电子有限公司

青岛华之文电子有限公司与青岛市城阳区河套街道山角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4民初4779号
原告:青岛华之文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文阳路173号网点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87555623Q。
法定代表人:臧宪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永红、王林鹏,山东盈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城阳区河套街道山角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河套街道山角社区居民委员会驻地。
法定代表人:刘赞松,社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赞金,男,1965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原告青岛华之文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市城阳区河套街道山角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永红、刘赞金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岛华之文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28633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其中包括以202127.5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3日至本息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以4863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9日至本息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以125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日至本息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1月14日签订《山角社区辖区内及办公楼视频监控安装工程采购合同》,原告为被告安装监控系统,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完成,验收合格并计算,被告并未如期付款。2018年4月7日,原告又为被告安装《山角社区选举会场视频监控系统》,双方于2018年4月8日进行验收结算。2018年12月1日应被告要求原告为被告处刮断线缆进行更换维修,并验收结算。上述款项被告亦未支付。
被告青岛市城阳区河套街道山角社区居民委员会辩称:1、原告提供的设备质量不合格,需要鉴定质量问题,要求退货。2、上届村主任、书记代表居委会签的合同,其怀疑存在勾结行为,要向相关部门举报。3、合同中没有维修保养条款,严重不公平、不合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成交通知书、采购中标合同、工程签证单、山角社区辖区内及办公楼视频监控安装工程结算书、监控工程验收报告、山角社区选举会场视频监控系统明细、客户服务单、增值税发票、银行回单等证据均无异议。被告未提交证据。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9日,通过参加竞争性谈判,原告青岛华之文电子有限公司中标山角社区辖区内及办公楼视频监控安装工程,中标金额为627000元。2018年1月14日,原告与被告青岛市城阳区河套街道山角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中标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揽山角社区辖区内及办公楼视频监控安装工程:合同总金额为627000元:合同详细列举所涉35项监控设备的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品牌、售后服务期;工程要求质量标准为一次性验收合格;工程完后,须经采购人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付合同工程款的95%,剩余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1年后无质量问题付清。2018年1月20日,因需在原有小区、老村主干路增加线路及管路的敷设,原告与被告依据上述合同中第七条签订两份合同外增加工程签证单,总价分别为47090元、12360元。2018年1月22日,上述工程经被告验收合格。后双方结算确认合同内金额627000元、合同外增加金额为59450元,总合计为686450元。2018年4月7日,原告负责为被告安装山角社区选举会场视频监控系统,合同亦是详细约定了设备的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品牌,工程合计48630元,2018年4月8日,该工程验收合格。2018年12月1日,被告的工作人员在原告的客户服务单上签字,确认原告为被告维修被刮断线缆,工程总计1250元。2018年1月31日,原告为被告开具总计45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018年2月27日,被告支付原告45万元的工程款。
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原告青岛华之文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市城阳区河套街道山角社区居民委员会之间的承揽合同并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被告主张原告提供的设备质量不合格,需要鉴定质量问题,要求退货。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相关合同中详细约定了设备的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品牌等项目,工程经被告验收合格,故被告要求质量鉴定的主张不成立。原告作为承揽人完成交付的工作,并经验收合格,被告作为定做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或法律规定支付报酬。
关于山角社区辖区内及办公楼视频监控安装工程款问题。经双方结算,合同总金额为686450元,2018年1月22日,工程验收合格,故原告应在2018年1月22日支付652127.5元,在2019年1月22日支付34322.5元。被告已支付45万元,故被告应再支付原告工程款236450元,其中,工程款202127.5元的利息自2018年1月23日计算,工程款34322.5元的利息自2019年1月23日计算。
关于山角社区选举会场视频监控系统工程款问题,工程总价款48630元,2018年4月8日,该工程验收合格。故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48630元,并承担自2018年4月9日开始计算的利息。
关于维修被刮断线缆工作问题,合同总价款1250元,被告的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的时间为2018年12月1日,故被告应支付原告1250元,并承担自2018年12月2日开始计算的利息。
上述各项利息自起算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青岛市城阳区河套街道山角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青岛华之文电子有限公司工程款286330元。
二、青岛市城阳区河套街道山角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青岛华之文电子有限公司利息,以202127.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1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以34322.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以4863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4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以125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12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95元,由青岛市城阳区河套街道山角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毛晓磊
人民陪审员  黄兆良
人民陪审员  黄 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袁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