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华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502民初3752-1号 原告:安徽华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解放南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04999000L(1-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华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华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在安徽省高迪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价值345万元股权,本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在安徽省高迪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价值345万元股权。民事裁定书送达后,被告***提供409.453平方米的房产【位于六安市光明东路明都阳光水岸1号楼504室(房地权证号38××83),建筑面积90.06平方米;1号楼604室(房地权证号38××84),建筑面积86.32平方米;2号楼301室(房地权证号38××80),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2号楼401室(房地权证号38××81),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2号楼504室(房地权证号38××82),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与其母亲***共有,***也出具担保书】作担保,申请要求解除对上述345万元股权的冻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担保人***共有的位于六安市光明东路明都阳光水岸1号楼504室(房地权证号38××83),1号楼604室(房地权证号38××84),2号楼301室(房地权证号38××80),2号楼401室(房地权证号38××81),2号楼504室(房地权证号38××82)房屋。 二、解除对被告***在安徽省高迪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价值345万元股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