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6民初20***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永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亿宝来工业城3栋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2727963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顺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顺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东莞市亮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麻涌镇麻三村豪丰电镀、印染专业基地海亮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645803545。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94年9月10日出生,系被告公司出纳。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永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莞市亮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2018)粤0306民初20***7号之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东莞市亮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1100元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永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书,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东莞市亮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东莞市亮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1100元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娜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