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谷配方肥科技推广有限公司

陕西金谷配方肥科技推广有限公司、陕西果业集团延安有限公司吴起果树试验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4民初2620号
原告:陕西金谷配方肥科技推广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
法定代表人:马育秦。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
被告:陕西果业集团延安有限公司吴起果树试验场,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
法定代表人:王保。
原告陕西金谷配方肥科技推广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果业集团延安有限公司吴起果树试验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陕西金谷配方肥科技推广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金谷配方肥科技推广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金谷配方肥科技推广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32元,减半收取计2066元,原告陕西金谷配方肥科技推广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王   江   艳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孙彤书记员吴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