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24执36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金谷配方肥科技推广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乾县海越农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金谷配方肥科技推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乾县海越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424民初1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乾县海越农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4630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418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866元,本院审查后予以受理。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424执367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石小胜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闻 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