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114民初2332号
原告:陕西金谷配方肥科技推广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关山工业园区内(北樊村张西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观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观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
被告:蒲城县高塬苹果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高阳镇东街。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金谷配方肥科技推广有限公司与被告蒲城县高塬苹果专业合作社、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立案。本院定于2022年9月30日下午14时30分开庭,原告陕西金谷配方肥科技推广有限公司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金谷配方肥科技推广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103元,由原告陕西金谷配方肥科技推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