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执552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奉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奉公路9501号。
法定代表人:鲁瑛,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遂,女,上海市奉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上海通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桥路246号。
法定代表人:沈德华,执行董事。
上海市奉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上海通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上海市奉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奉人社监理决〔2021〕0260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上海通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补发工资报酬共计556,952.7元。因义务人上海通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市奉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7,970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上海通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三、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上海通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卫星
审 判 员 马以明
审 判 员 丁韦林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溢
书 记 员 沈佳欢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