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中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上海通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21251号之二
原告:上海中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叶新公路3348号127室。
法定代表人:宋观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飞燕,上海钧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小茗,上海钧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通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桥路246号。
法定代表人:沈德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初杰,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志星,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五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五四公路2011号2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陶开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广,上海中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中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通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五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中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中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上海中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庆强
审 判 员  盛军华
人民陪审员  陈备英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永逸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