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21251号之二
原告:上海中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叶新公路3348号127室。
法定代表人:宋观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飞燕,上海钧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小茗,上海钧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通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桥路246号。
法定代表人:沈德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初杰,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志星,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五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五四公路2011号2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陶开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广,上海中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中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通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五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中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中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上海中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庆强
审 判 员 盛军华
人民陪审员 陈备英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永逸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