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21251号之四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五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五四公路2011号2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陶开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广,上海中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中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叶新公路3348号127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小茗,上海钧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飞燕,上海钧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通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桥路246号。
法定代表人:沈德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初杰,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志星,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上海中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通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五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分别于2021年10月26日及2021年12月29日作出(2021)沪0120民初21251号及(2021)沪0120民初21251号之二民事裁定,具体保全措施如下:1、查封(冻结)了被保全人上海五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上海江海路支行的账号XXXXXXXXXXXX********;2、查封(冻结)了被保全人上海五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虹口区XX路XX弄XX号名义2701室房产;3、查封(冻结)了被保全人陶文翔金沙江路XX弄XX号XX室、XX室、XX室、XX室房产;4、查封(冻结)了被保全人上海XX有限公司闵行区XX路XX弄XX号房产。申请人上海五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中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就(2021)沪0120民初21251号案件已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亦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上海五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上海江海路支行的账号XXXXXXXXXXXX********的查封(冻结);解除对被保全人上海五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虹口区XX路XX弄XX号名义2701室房产的查封;解除对被保全人陶文翔金沙江路XX弄XX号XX室、XX室、XX室、XX室房产的查封;解除被保全人上海XX有限公司闵行区XX路XX弄XX号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林庆强
审 判 员 盛军华
人民陪审员 陈备英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永逸
审 判 长 林庆强
审 判 员 盛军华
人民陪审员 陈备英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永逸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