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21251号之三
原告:上海中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叶新公路3348号127室。
法定代表人:宋观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飞燕,上海钧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小茗,上海钧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通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桥路246号。
法定代表人:沈德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初杰,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志星,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五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五四公路2011号2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陶开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广,上海中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中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通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五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
本院受理后,上海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本案相关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
经本院审查认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公告,宣布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因此,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可将政府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理解为不可抗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林庆强
审 判 员 盛军华
人民陪审员 陈备英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永逸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