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五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通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执736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五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五四公路******。
法定代表人:陶开辽。
被执行人:上海通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桥路**v>
法定代表人:沈德华。
本院在执行上海五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通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主动撤回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沪0120执73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锋
审 判 员  顾 威
审 判 员  沈燕明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觉晨
书 记 员  陈觉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