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俞某某、上海通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1403执2048号
申请执行人俞某某,男,汉族,1976年2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象山县。
被执行人上海通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4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象山县。
被执行人商丘手套城工业集群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上海通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丘手套城工业集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的(2016)豫1403民初27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执行人上海通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俞某某支付工程款993637元并偿付占用工程款期间的银行利息,自2015年11月6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商丘手套城工业集群有限公司在拖欠工程款范围内对被告上海通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付的工程款人民币993637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736元,由被告上海通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申请执行人俞某某于2017年9月15日申请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俞某某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于2017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上海通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丘手套城工业集群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017年9月15日、2017年10月10日、2017年11月13日、2018年4月4日、2018年5月8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上海通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丘手套城工业集群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上海通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丘手套城工业集群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商丘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因历史遗留问题对登记在个人名下的土地,不提供土地位置的无法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上海通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丘手套城工业集群有限公司的土地登记信息,2018年6月26日向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上海通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丘手套城工业集群有限公司无房产信息,于2017年9月15日限制被执行人上海通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丘手套城工业集群有限公司高消费,2018年5月21日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俞某某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豫1403执20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本院将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