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仁市宏图建安有限公司

**县宏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聊城市中控能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624民初1054号
原告**县宏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县海北头乡海北头村。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县。
被告聊城市中控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荏平县乐平铺驻地105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县宏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聊城市中控能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
原告**县宏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5年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原告承揽被告在山西省浑源县驼峰乡境内的10KW光伏扶贫电站围栏工程,工程量为8000米。在工程进度至2100米时,被告无故终止合同履行。诉求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材料款107602元、工时费94500元、违约金10000元,合计207602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聊城市中控能技术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但是提交了原、被告订立的书面合同等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县宏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聊城市中控能技术有限公司在2015年12月4日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了原告是承包施工一方,被告为建设单位一方,工程施工地点在山西省浑源县驼峰乡境内,并且原告已实际进行了施工,本案依法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将案件移送至不动产所在地的浑源县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西省浑源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瑜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